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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办理条件: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修订);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组织验收(图纸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拟定验收意见→技术复核→审批→送达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