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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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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条件: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修订);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事程序:
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拟定检查意见→审批→送达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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